名誉收到侵权,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遭受舆情,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民法典避风港原则"是什么?
其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受害人的通知后未及时转达行为人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与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确立了“避风港原则”。权利人,即被侵权人如果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则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即为“避风港原则"。
三、通知平台停止舆情发酵,但平台方置之不理,造成更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要求其就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后,未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及时采取删帖等必要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合理,造成损害结果扩大,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责任,但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因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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