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名誉权侵权案例解析-个人名誉被侵害

  1.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某网站的运营者。陈某某系某网站的注册用户。2019年10月,陈某某发现某网站上匿名发布以下帖子:1.标题为“如何评价某大学某级周某某和陈某某这对情侣?”(以下简称涉案言论一),帖子下方有跟帖评论,“物以类聚,人以群分”;2.标题为“如何评价某大学某级周某某同学?”(以下简称涉案言论二),帖子下方有跟帖评论:来张流传已久的图(来源不明),图中文字记载:……和他男朋友考试作弊-拿奖后嫌弃。陈某某认为,上述帖子的内容涉及陈某某的学校、年级、姓名以及与周某某的情侣关系,泄露了陈某某的个人信息,侵犯了陈某某的隐私权。同时,帖子称周某某的男朋友考试作弊,该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诽谤,侵犯了陈某某的名誉权。陈某某向某公司平台举报并多次拨打客服电话,要求某公司删除上述帖子和评论、披露上述两匿名用户的个人信息。某公司未对举报的信息进行屏蔽、删除处理,也拒绝披露涉案匿名用户的个人信息。陈某某认为,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某公司提供匿名发帖人和匿名评论人的个人信息;2.某公司赔偿陈某某合理支出1元;3.某公司向陈某某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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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焦点

匿名用户发布的帖子是否侵犯了陈某某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三、案件审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本案中,匿名用户在某网站平台上发布帖子涉案言论一,帖子的主要标题限定于学校、年级、姓名等信息,结合起来足以具有可识别性,能够直接或间接指向特定的个人。并且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一个空间,供不特定人就特定个人进行讨论、评价,在权利人不具有公众利益属性的前提下,不特定人的讨论足以打破个人信息的私密性,进而影响其生活的安宁;陈某某主张沙案言论二帖子中跟帖内容侵犯其名誉权,结合涉案帖子内容,本院认为“考试作弊”内容指向陈某某,涉嫌诽谤,有侵犯陈某某名誉权之嫌疑。某公司提供信息存储空问服务,陈某某起诉时已附有相关涉案网址链接,某公司在庭审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何时删除涉案帖子及跟帖,无法证明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必要措施。

故判决

1、本判决生效之H起七日内,某公司向陈某某提供涉案两名匿名用户的真实用户信息;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某公司向陈某某书面赔礼道歉;

3、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四、案件复审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涉案言论

一,自陈某某最早投诉到被删除,存续期间只有8天时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公司对涉案言论一未采取必要措施。就该条言论,某公司对陈某某不承担网络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责任。涉案言论。

二包含陈某某的学籍、情侣关系等信息,某公司认为学籍信息因陈某某的论文发表而公开,不再是隐私信息。即便是陈某某对外发表论文,其授权论文发布单位也应在约定的传播范围使用权利人的个人信息。这不意味着其他人可以不经权利主体同意,超越授权范围随意使用或传播权利人的个人信息。陈某某作为权利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传播和利用有支配权,对不合理的信息传播范围、传播途径、传播时间等有权提出权利保护的主张。某公司作为网络管理平台的运营者,在权利人主张权利保护时,应当尽到平台管理职责。更何况,除学籍信息外,情侣关系信息属于权利人不愿为人知晓的私密信息。陈某某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先后9次通过投诉举报渠道表示要求删除的意愿,某公司均以处理事由不对而拒绝删除。退一步而言,有效通知应包括相关事由,陈某某的前期通知并未主张侵权,但在2020年1月7日陈某某提起侵权之诉,在起诉状送达两个月之后,即2020年4月某公司才删除涉案言论

某公司以陈某某为某奖获得者,应当具有识别侵权事实的能力为由,一再否认其通知的有效性。这种转嫁审核义务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涉案言论二涉及不当使用个人信息和侵犯隐私,在权利人陈某某向某公司平台发送有效通知后,某公司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故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瑕疵、但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正确,故对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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