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与个人信息的联系及区别
一、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定义区别
从隐私的定义来看,包括私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几个方面,而私密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范畴,这意味着隐私中的信息隐私属于个人信息范畴。
隐私权主要体现精神利益,而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
二、隐私与个人信息的概念区别
隐私更偏重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而个人信息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实现包含着信息主体对信息的积极利用与控制,
三、法律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该条还对敏感信息的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不满14周岁的个人信息等。
四、法律规定的隐私范畴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的隐私范畴的私密信息(隐私信息)则是“主观意愿”思维路径,强调信息主体“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主观意愿,如自然人的行踪轨迹属于隐私信息,缘于自然人主观上不愿意公开。
五、什么叫核心隐私?
根据隐私内容“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社会一般理性标准,从体系建设考虑出发,应有相对静态的隐私概念,即那些对于具有明确内涵外延而居于隐私核心位置的类型,应当给予充分的法律救济,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因此,可将在社会一般认知下与人格尊严存在重要关联、一经泄露即能引起信息主体人格尊严重大损害的信息纳入当然隐私信息的范畴。如涉及性生活、基因信息、疾病史、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等,应划入相对固定的隐私范畴。
六、什么叫场景隐私?
对于核心隐私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则应在具体的信息流通场景下加以理解,以一种“场景化模式”来判断是否属于隐私信息,即用户的隐私期待。具体考虑的场景因素一般可包括:处理信息的类型。一些处在动态、模糊地带的信息,可以“人格利益距离”及“公共利益距离”来考量。一方面,这些信息中存在可能落入核心隐私领域的特定信息。另一方面,一定量的信息组合,可以彰显一个人的兴趣、爱好、审美情趣、文化修养,可能勾勒刻画出一个人的人格特点即“数字人格”,在特定的使用方式下,可能给信息主体带来困扰、不安、尴尬甚至羞耻感等,也可能构成隐私侵害
信息主体意愿。信息主体是否宣誓其隐私意愿应当成为场景判断的重要标准。若用户对于某应用有了明确或可推定的隐私期待宣誓,如将具体信息导入至网盘或文档应用中的“私密文件夹”,或对某一具体信息设定为“仅自已可见”,则此类信息应纳入具体场景中的隐私信息范畴。
七、民法典中的隐私权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在定义隐私时,将私密信息包含在内,而私密信息本身又是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和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形成了交叉重叠。对此,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区分保护规则,即当某信息既涉及私密信息,也涉及个人信息的时候,首先适用隐私的保护,不能适用隐私保护规则的,才适用个人信息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与隐私两种人格权益进行了区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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