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媒体评论-名誉侵权问题

一、基本案情

北京某某报社系 《北京 S报 》的出版发行单位 。2016年 2月 2日 ,第 3432期 《北京 S报 》B1~B2版面 “产经周刊 ”栏目刊登了 《“黑宽带 ”的三大谎言 》《揭秘 “黑宽带 ”生财之道》《宽带牌照难除 “黑宽带 ”》三篇文章 ,作者均系北京某某报社记者 ,其中 《“黑宽带 ”的三大谎言 》一文提到北京某某公司属于 “黑宽带 ”。《揭秘 “黑宽带 ”生财之道 》一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民营宽带运营商角色的分析 、民营宽带运营商的赚钱方式 、“黑宽带 ”存在的负面影响等 。《宽带牌照难除“黑宽带 ”》一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申办情况 、试点牌照发放的治理效果 、根除治理 “黑宽带 ”的监管合力措施等 。《揭秘 “黑宽带 ”生财之道 》与 《宽带牌照难除 “黑宽带 ”》两篇文章中未提到北京某某公司 。北京某某报社称该期报纸已于当天发行完毕 。《“黑宽带 ”的三大谎言 》一文亦同步刊登于北京某某报社经营管理的网站 “北京 S报网”,该文章同时被其他网站进行了转载 。
北京某某公司提交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证明其公司具备互联网接入相关的行政许可资质 ,其公司的相关经营资质在工信部官网公开渠道可查 ,宽带转售不需要另行审批和试点批文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显示该公司获得经营许可的业务种类包括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业务覆盖范围为全国。网页显示为 “中国通信咨询网 ”中的 “许可证管理 ”一栏 ,其项下的 “公告栏 ”中有 《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通知 -第 21批 (2015.10.26)》一文 ,该文中显示通知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录中包括北京某某公司 ,北京某某公司申请事项是 “因特网接入服务 ”,许可证编号为 “B2-20150716”。北京某某公司另提交 《委托代理合同 》及发票证明其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为 15000元 、公证费为 2070元 。

二、案件焦点

1.新闻报道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的界限;2.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三、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黑宽带”的三大谎言》一文涉及北京某某公司经营小区宽带是否属于合法经营行为,其没有向北京某某公司进行核实或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导致文章报道北京某某公司属于“黑宽带”(即其称“未取得通信管理部门许可接入服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违规渠道获取公用宽带资源,向普通用户提供上网接入业务,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内容失实,造成北京某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已构成对北京某某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北京某某公司有权要求北京某某报社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对于北京某某公司另主张存在侵权的《揭秘“黑宽带”生财之道》与《宽带牌照难除“黑宽带”》两篇文章,因文章内容并不涉及北京某某公司,故法院对北京某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四、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

北京某某报社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2016年2月2日《北京S报》第3432期报纸,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删除“北京S报网”上刊登的《“黑宽带”的三大谎言》一文;

北京某某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北京S报》及“北京S报网”向北京某某公司发表致歉文章,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北京某某报社逾期不履行该项判决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某某报社负担

北京某某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某某公司支付公证费2070元、律师费15000元;北京某某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某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驳回北京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法官后语 】新闻机构在传播新闻的活动中 ,既要考虑有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又要起到舆论工具的作用 。当纠纷产生时 ,对于新闻机构在新闻侵权中的责任 ,既要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及经济上的损失,也必须考虑新闻机构所承担的使命 。新闻机构对新闻侵权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这种责任不得构成对言论自由的妨碍 。如果要求新闻机构对新闻侵权毫无例外地承担责任 ,就会对新闻机构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新闻机构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 ,为了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对有些问题避而不言 ,这就无法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

因此 ,为正确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在处理新闻侵权时 ,有必要限制新闻机构的责任范围 ,以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 ,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 。
我国法律对于新闻自由的边界未予以明确界定 ,导致新闻自由报道与个体权利保护之间存在模糊地带 。新闻报道讲究即时 、快速 ,有时难以保证其报道准确无误 ,法律应当容忍新闻报道在一定程度内的失实 。但新闻媒体对其新闻报道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 。新闻报道偏离客观事实 ,对事件作出了不准确的 、歪曲的甚至是虚假的描述 ,且该失实内容经传播后导致了被报道者社会评价降低 、名誉受损的后果 ,则应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行为违法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就本案而言 ,判断被告的新闻报道是否导致原告的名誉受损 ,应当以普通社会公众阅读后对当事人所产生的评价作为标准 。涉案文章发行量较大 ,传播范围较为广泛 ,文章中将被告归类为 “黑宽带 ”,但其并没有向被告进行核实或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导致文章用词不当 、定性错误 ,在名誉上给被告造成一定的影响 ,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产生相应的经济损失 ,故原告的行为已构成名誉权的侵害 ,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法人的名誉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 ,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 ,在后果上体现为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并最终因此直接导致法人的财产权益受损 。审判实践中 ,对于法人名誉权损害后果如何进行认定的问题 ,也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之一 。在社会评价因此降低 、财产权益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以及财产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等相关事实的证明上 ,权利人的确存在客观上的举证困难 。因此 ,案件需要根据社会环境因素 、一般公众的认知程度和价值取向等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 ,“黑宽带 ”的用语会给被告带来一定的影响 ,但影响的限度和范围难以进行精准判断,只能根据一般的认知情况酌情进行认定 ,最终判决北京某某报社赔偿北京某某公司 2000元经济损失 。

图片[1]-公司被媒体评论-名誉侵权问题-奶油果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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