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技术主要是基于人工智能的人体图像合成技术,生成的假脸(通称DeepFake)。即在图像或视频中把一张脸替换成另一张脸。事实上,人脸交换技术在电影制作领域已经不是个新鲜词了,但是之前电影视频中的人脸交换非常复杂,专业的视频剪辑师和CGI专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完成视频中的人脸交换。
2019年8月,APP“ZAO”的上线,让这个工序变得非常“接地气”。这可以说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突破了,因为你只需要把上百张人物的样图输入至一个算法,就能完成人脸交换,制作出非常逼真的视频效果。就算你是个对视频剪辑一窍不通的外行,也能做到这样。
在国内,bilibili网站上的AI换脸视频曾一度引起了创作热潮。比如让杨幂的脸“出演”1994年版的《射雕英雄传》的“黄蓉”,把女主播的脸换成唐嫣、刘亦菲等明星,甚至还有的人利用这种技术制作女明星们的“短片”。
AI换脸由于满足了受众的窥私欲、表现欲、模仿欲、被认同欲等这些在现实世界中被理性压抑和控制的欲望,其玩法深得受众喜欢。在这里,所有参与者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或被搁置一旁,或被抛之脑后,能够随心所欲地进行虚拟人格的建构。
正如巴赫金狂欢理论所言:“在狂欢期间,人们尽情地放纵着自己的原始本能,纵情欢歌、狂歌狂舞。”但在这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人们不会意识到媒介正在无情地操纵者人类的思维形态。
面对巨大的危险,人们会选择严阵以待。但对于人畜无害的事物,很少有人能察觉到背后的危机。AI换脸就是因此,隐蔽地侵犯了人们的隐私权。正如网友评论:有手机号,有面部图像,通过技术合成,犯罪分子可以替你和你家人通话了。
AI换脸在当下几乎成为一种无门槛使用技术,往往作为一种娱乐手段与社交媒体音视频传播相结合,实质上是化为夺人眼球的噱头以捕获更多流量。
2021年,抖音APP上发起名为性别反转挑战的话题并提供性别反转的“AI换脸”滤镜。该滤镜便是利用AI换脸技术生成对应的异性人脸图像,操作十分简单快捷,目前该滤镜的参与量已超过两千万次。
用户出于娱乐休闲的目的,利用AI换脸技术制作短视频,并将其上传至网络,但对于运用AI换脸技术采集自身人脸生物识别信息的过程一无所知,更对其中生物信息采集及泄露的风险毫无察觉。
而当下我国针对AI换脸技术处理该类信息的流程仍缺少监管。目前我国有关AI换脸技术的法律规定体现在三处,分别在《民法典》《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及《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生态治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两份法律文件的规定过于宽泛,而《民法典》则主要体现在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中“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肖像权,这就导致其对AI换脸技术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制并不能发挥具有针对性的遏制作用。
另外,《规定》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提供具有对人脸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算法模型等应当自行开展安全评估,采集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前应获得单独同意及加强储存数据集的管理。
除此之外,AI换脸技术是对人脸图像的嫁接与挪移,利用AI换脸技术伪造甚至丑化、污损,或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进行AI换脸并公开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发展就像一只无形的手,在助推着对新闻伦理法规的规范与完善。AI换脸不仅侵犯了人的隐私,更让我们对即将到来的AI时代产生了深深的忧虑:在大数据和算法之下,我们每个人彷佛都在“裸奔”,个人隐私无处逃遁。
究其本质,技术的飞速进步不仅给人类带来了高品质的生活,同时也引起了大量创造性破坏,比如AI“水军”破坏正常舆论环境,算法推荐技术造就群体极化现象,VR/AR技术给主流媒体带来较大挑战等等,都对人类现有制度体系、运行机制、法律规则和社会秩序等都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基于这样的认识,一方面,我们有必要对新技术保持必要的警惕和“保守”;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也应根据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跟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急躁立法也会打压新技术的进步,因此,如何在技术进步和现实应对之间取得平衡,无疑会对相关立法提出了巨大挑战。
当然,AI换脸技术并非中立,而是带有“伪造”的特殊属性。将AI换脸技术矮化为邪恶的技术则是典型的“技术有罪论”。技术无罪,人难脱其罪。
在AI换脸技术开发的初始阶段,研发者们忽视了技术在发展与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片面考虑到技术带来的市场效益便将其投入市场,并非技术有罪,而是资本无限逐利的“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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